星期日, 3月 22, 2020

中國傳統對同性戀寬容

男風之盛
不論中西,史料對同性戀的記載,都可以追溯到很早很早以前——決定性取向的基因必定非常古老。在古希臘神話中,眾神之王宙斯不但與姐姐赫拉有不倫之戀,還化為雄鷹,將放牧的美少年伽倪墨得斯擄到奧林匹斯山歡愛。而同時期的中國先秦時代,也誕生了「龍陽之好」、「分桃之愛」等膾炙人口的同性戀故事。
西漢是同性戀特別引人注目的歷史時段,因為劉氏皇室似乎有著遺傳性的同性戀取向,從高祖劉邦到哀帝劉欣,幾乎每一代皇帝都有男朋友,如高祖有籍孺,惠帝有閎孺,文帝有鄧通,景帝有周仁,昭帝有金賞,武帝有韓嫣、韓說、李延年,宣帝有張彭祖,元帝有弘慕,成帝有張放,哀帝有董賢……
到了魏晉六朝時期,士林放浪,男風從皇室蔓延至整個士大夫階層。《宋書·五行志》載:「自咸寧、太康(公元3世紀)以後,男風大興,熾於女色,士大夫莫不尚之,天下咸相仿效,貴胄孤寡女眷尤甚,或是至夫婦離絕,怨曠妒忌者。」南朝士大夫為了同性之戀,不惜與妻子離婚。
古代秘戲圖中的男同性戀者。
唐宋時同性戀風氣略有收斂,但晚明以降男風又復熾,據晚明學者謝肇淛的記述,「宋人道學,此風亦少衰止,今復稍雄張矣,大率東南人較西北為甚也。」自武宗朝之後,明代士大夫對男色趨之若鶩,以狎優伶、養孌童、玩男妓為時髦生活,群起效尤。時人謝肇淛說:「衣冠格於文網,龍陽之禁寬於狹邪;士庶困於阿堵,斷袖之費殺於纏頭;河東之吼,每末減於敝軒;桑中之約,遂難偕於倚玉。此男寵之所以日盛也。」意思是說,男人狎男人,法無禁止,比嫖娼便宜,妻子對此又不吃醋,所以男風便流行起來了。
明清時期的名士還視男風為風流韻事而津津樂道,如晚明文人張岱在《自為墓志銘》中自謂:「少為紈絝子弟,極愛繁華。好精舍,好美婢,好孌童,好鮮衣,好美食,好駿馬,好華燈,好煙火,好梨園,好鼓吹,好古董,好花鳥,兼以茶淫橘虐、書蠹詩魔。」坦然將「好孌童」列為自己的人生愛好之一。清代的鄭板橋也在《板橋自敘》中承認自己是同性戀:「余好色,尤喜餘桃口齒、椒風弄兒之戲。」完全沒有「出櫃」的心理壓力。
——你可以說這些明清時代的文人名士率性坦蕩,換一個立場,也可以說他們生活糜亂。
有容乃大
從風流名士敢於公然炫耀自己的龍陽之癖,也可以看出中國傳統社會對於同性戀行為的寬容。我們都知道,中世紀的西歐社會將同性戀當成罪,並明確提出「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,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。……神判定,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」;中國社會則從未有過類似的觀念與立法。當歐洲人對同性戀者處以死刑時,傳統中國也從未發生過對同性戀者的迫害。
檢索中國歷代立法,可以發現古代政府對同性戀行為的干預非常有限。北宋時,京城等地出現了出賣男色的行當,「今京所鬻色戶將乃萬計,至於男子舉體自貸,進退怡然,遂成蜂窠」。但宋政府在很長時間內都對這一色情業的存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。時人說:「至今京師與都邑無賴男子,用以圖衣食,蓋未嘗正名禁止。政和間始立法,告捕男子為娼,杖一百,告者賞錢五十貫。」政和年間朝廷才立法禁止男娼。
但南宋時,這一禁令又不了了之,以致南宋人周密感慨說:「吳俗此風(男娼)尤甚。新門外乃其巢穴,皆敷脂粉,盛裝飾,善針指,呼謂亦如婦人,比比求合。……敗壞風俗,莫此為甚。然未見有舉舊條以禁止之者。」另外,我們也需要注意:「禁男娼」跟「禁同性戀」並非同一回事,正如「找小姐」跟「男女戀愛」不可相提並論。
古代秘戲圖中的女同性戀者。
到了明朝嘉靖年間,明政府才在《大明例附解·附錄》中規定:「將腎莖放入人糞門內淫戲,比依穢物灌入人口律,杖一百。」但這一立法與其說是針對同性戀行為,不如說是針對污辱、侵害他人人身的雞姦行為。惟清朝乾隆年間頒行天下的《大清律例》明確對自願的同性性行為作出懲罰:「如和同雞姦者,照軍民相奸例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」但跟同時代的歐洲社會相比,這樣的處罰可謂「薄懲」,須知法國直到18世紀中晚期,還使用火刑對付同性戀。
民間對同性戀行為的態度更為寬容。袁枚在《子不語·雙花廟》中講述了一個耽美的同性戀故事:「雍正間,桂林蔡秀才,年少美風姿。春日戲場觀戲,覺旁有摩其臀者,大怒,將罵而毆之。回面,則其人亦少年,貌更美於己,意乃釋然,轉以手摸其陰。其人喜出望外,重整衣冠向前揖道姓名,亦桂林富家子,讀書而未入泮者也。兩人遂攜手行赴杏花村館,燕飲盟誓。此後出必同車,坐必同席,彼此薰香剃面,小袖窄襟,不知烏之雌雄也。」
後來二人因為抗拒城中惡棍王禿兒強姦,雙雙被殺。因為「兩少年者平時恂恂,文理通順,邑人憐之,為立廟,每祀必供杏花一枝,號『雙花廟』。偶有祈禱,無不立應,因之香火頗盛。」邑人給遇難的同性戀者立廟紀念,這是中世紀歐洲人難以想像的。


並無同性婚姻
儘管中國傳統社會對同性戀一直寬容相待,但在中國歷史上,卻也沒有一個同性戀者會挑戰傳統婚姻制度,宣布男人與男人、女人與女人也可以成婚。
明末清初李漁撰寫的情色小說《無聲戲》中,有一篇《男孟母教合三遷》講到閩南地區的「契兄弟」風俗:「要曉得福建的南風(男風),與女人一般,也要分個初婚、再醮。若是處子原身,就有人肯出重聘,三茶不缺,六禮兼行,一樣的明婚正娶;若還拘管不嚴,被人嘗了新去,就叫做敗柳殘花,雖然不是棄物,一般也有售主,但只好隨風逐浪,棄取由人,就開不得雀屏,選不得佳婿了。」看起來似乎彼時的福建地區已出現了「同性婚姻」,但這其實是同性戀者李漁的虛構而已。
晚清一部以同性戀為題材的小說《品花寶鑑》。
明清之際閩南一帶的「契兄弟」風俗與其說是「同性婚姻」,不如是說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。晚明沈德符在《萬曆野獲編》中說得很清楚:「閩人酷重男色,無論貴賤妍媸,各以其類相結,長者為契兄,少者為契弟。其兄入弟家,弟之父母撫愛之如婿,弟後日生計及娶妻諸費,俱取辦於契兄。其相愛者,年過而立,尚寢處如伉儷。」當時當地的民間社會,應該是承認「契兄弟」的同性民事結合的,因此方有「其兄入弟家,弟之父母撫愛之如婿」。但是,這「契兄弟」既無婚姻之名,也不可能在婚姻制度上獲得許可。
清代康熙年間,通州倒是曾經出現一起「同性婚姻」,但這起「冒天下之大不韙」的另類婚姻,在知情者報官之後便被政府取締了:「有通州漁戶張二娶男子王四魁為婦,伉儷二十五年矣。王抱義子養之,長為娶婦。婦歸,語其父母,告官事乃發覺。解送刑部,問擬流徒。」可見在傳統中國,民間或有同性之間的民事結合,但官府絕不可能在婚姻制度上認可「同性婚姻」。
婚姻為中國人最為看重的人生大禮,古人相信,婚姻乃「合二姓之好,上以事宗廟,而下以繼後世也。故君子重之」。男女結合,為婚姻的天經地義。今天的婚姻定義,當然已越來越傾向於是「兩個人基於自願的民事結合」,基本上不再有「合二姓之好」的宏大敘事,也跟「以繼後世」的人口繁衍義務脫了鉤,但儘管如此,婚姻仍然跟一般的民事結合不一樣:首先,婚姻受到倫理的約束,近親結婚、不倫之戀、多邊婚姻都不會被文明社會接受;許多人也認為「同性婚姻」挑戰了家庭倫理。其次,婚姻是一項既繼承了古老傳統、又經立法確認的國家制度,對既有婚姻制度的革命性改變,牽涉太多人的認同與否,倉促的改變必將製造社會撕裂。
中國傳統社會在對待同性戀問題時表現出來的智慧是:寬容同性戀的行為(男風基本上被視為是個人的審美偏好,跟社會公德、個人品格沒有關係),也容許同性戀者的民事結合(如明清時期的閩南「契兄弟」之俗);同時,同性戀者也小心翼翼地不去挑戰國家的婚姻制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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