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五, 5月 17, 2019

真的要氣死爸

真的要氣死爸  容乃公

司法院釋字第748條解釋施行法,我稱為氣死爸條,開展台灣走向同婚
運動前鋒.我以為重要的影響會是我們國人對文字定義的理解變淡薄了,
也就是說我們的文化又再一次給學法的,尤其是學外國法的人們,重重
一次稀釋.我們會發現有人要走向街頭要求法律去面對什麼是爸,什麼是
舅,什麼是姑,等.都從氣死爸開始.

我先說明我個人心態.我不但跟蘇貞昌一樣要讓相愛的人相守,當然包括
同性戀者,也包括一個人可能會有同性者有人可能hetrosexual(複性戀者--
比如有異性婚者發現自己有點會走到同性,而無法選擇--當然那是文學家或
電影編劇要管的事.總之,政治人物,甚至制定法律的人們,用相愛這個和
法律無關的字去為一個法條立法時,我的困惑就開始了.

我並不反對氣死爸法,因為我們社會總要對一些社會行為做一些公權決斷--
比如立法.不過,我希望同時,我們社會在創造價值的工作,包括倫理教育,
宗教,文化,民俗,也要有和法律教育相當的反省與伸張.人類自古,在處理
男女的關係也受一個文化性向影嚮. 中國在明朝未年, 同性戀非常流
行, 幾乎成為主流, 但明朝中國文化和所謂封建道德沒因而淪落.
它幾乎比古希臘還精彩與包容.但是那時的文化都能有相當富足的文化含量去
和法律共存,也就是說古時各種時代的人們很少把自己同類的人逼迫到只能
用法律去解脫的地步,換句話說,就是我們現在社會存在的男女異性或同性
關係,不管是文藝復興的意大利,英國,戰後的法國,都有一個共同性,就是
愛,這一個字,沒人把它看成一種社會約定基礎,除了一些剛起步的政治運動者,
比如戰前的德國,或早期的布爾雪維克.到現在,我們仍有某些文化把妻子和丈夫稱為
愛人--或者高喊相愛相守的蘇貞昌.

司法院釋字第748條解釋施行法說:


 相同性別之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
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。

結合, 原本和婚姻無關. 比較像是英美法的民事結合(英文:civil
union)是指由法律,即民事法,所確立並保護的等同或類似婚姻的
結合關係,因此稱為「民事結合」。Civil union 亦有譯作公民結合
,但「 civil 」跟「公民」(citizen)意義並不相同。在政教分離
的國家,婚姻在單純法律意義上就是民事結合,但在某些文化中,婚
姻除民法的地位外,可能還兼具宗教上的意義。民事結合做為新造的
民法術語,主要用於為同性伴侶提供與異性伴侶相同或近似的權利。
它也可以用來提供那些不想進入婚姻,比較希望處於一種類似於普通
法婚姻(common-law marriage)的異性同居關係,賦予法律權利

不過我們並沒有英美法的 common-law marriage. 我以為現在很像有
人要把這個觀念加在我們民法中.

未來, 我們社會可能不會面對太多法律問題, 反正修法的人都會是那
一批人. 但我們社會有無足夠資源面對很多因為氣死爸法的產生的社
會問題, 比如以後萬一有同性戀者發現自己在家人不想一直做媽媽,
而想改成爸爸, 這時會氣死他或她的伴侶, 因為人類性徵變異不像彩
虹 , 而是己經在調色版混成漸變色. 若你對同性戀者, 或很多異性
戀者, 或干脆讓我坦白說, 就是人類自己, 對性向可以漸變的人類沒
有深度理解, 你可能一生都只是一個只會用法條去思考的那些自以為
是的人.

比如:

2016年年底,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《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》,擬新增
「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,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」的條文
,保障同性婚姻權益。並修改部分《民法》條文,將「夫妻」、「父
母」、「養父母」等異性戀用語,修改為性別中立的「配偶」、「雙
親」、「養親」等等,落實婚姻平權。

也就是說, 以後民法可能沒有父母的稱呼. 夫妻兩個字, 只能變成陽
性配偶,或陰性配偶.

至于大學中文系,對婚姻兩字得要加上很多說明.

乃公專講文字學:

婚這個字原來自昏,既是聲旁也是形旁,表示黃昏、傍晚。婚,金文
(類似傘的遮蓋物)(像一個人被人牽拉著手,且哭且行)(耳,是
「取」的省略,「取」是「娶」的省略),表示娶親儀式上,新娘子
打著嬌傘,被娶親的人牽拉著,一路哭哭啼啼,不捨娘家。有的金文
將被牽拉著前行的哭泣者形象簡寫成。篆文「婚」另造會義兼形聲的
字形:(女,「娶」的省略)(昏,既是聲旁也是形旁,黃昏),表
示古代婚嫁儀式多在黃昏舉行,以照應婚宴結束後夫妻入洞房。造字
本義:動詞,男子娶妻,黃昏舉行喜宴。隸化後楷書將篆文字形中的
寫成,將篆文字形中的寫成。古人稱男子娶妻為「婚」;稱女子嫁夫
為「姻」。

婚姻這個字可能以後也不會被真正去理解了. 將來, 我們這個白目的
一代的下一代, 在讀古代文學, 詩歌小說, 得要有人去為他們解釋什
麼是古時的婚姻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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